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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中英公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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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中英公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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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宝安区中英公学章程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深圳市宝安区中英公学。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个人自愿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本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本单位设立的目的是: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针对现阶段教育和少年儿童的实际,全面实施以“养成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综合素质教育,把学校教育的价值定位在人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上;把学校教育的视野从智力领域扩展到非智力领域;在学校的各项教育活动中,致力于开发学生的潜能,把每个学生隐性的优势,诱发出来转化为显性的发展优势;凭借智能的多元化,实施全方位的素质教育;因势利导,大力发展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顽强的意志,奋斗的精神和与人交往合作的品质,发展个性,顺势成才。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宝安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宝安区教育局。
第六条本单位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
第七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宝安置业实业有限公司、钟林锋、江永开。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3200万元;出资者:宝安置业实业有限公司、江永开、钟林峰。金额:人民币3200万元。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办学层次:小学六年、初中三年九年一贯制学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3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核准规模:3200人。
办学形式:采用全日制教育教学形式。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七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是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指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