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浅析神木县民间资本的出路问题1.doc

格式:doc   大小:56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浅析神木县民间资本的出路问题1.doc

上传人:2286107238 2019/1/8 文件大小:5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浅析神木县民间资本的出路问题1.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神木县民间资本的出路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县民间资本总量达200多亿,已成为我国民间投资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如此庞大的民资,除了部分资本向区域外发展外,其余资本皆在本地游荡,炒煤矿、炒地皮、炒期房成为了这些富余资本的选择,尤其是炒地皮与炒期房带动现房价格短期内暴涨,令老百姓咋舌。这些资本已然对县域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客观意义上的伤害,研究民间资本的动向并正确的疏导正成为县域主管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民间资本的基本特点
1、民间融资规模逐年扩大。
2、民间融资活动涉及面大,参与人数多、层次广。
3、民间融资以“民间借贷”与“入股投资”两种模式同步发展。
4、民间借贷资金资源广泛,借贷活动主要基于个人信用,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期限灵活,手续简便。
5、随着通货膨胀的压力加大及货币政策的持续紧缩,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
6、资金投向主要集中于煤炭、煤化工、房地产等行业。
7、民间资本研究能力弱,决策不够科学,民营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不足,话语权不强,控制力与影响力较小。
民间资本存在的潜在风险隐患
1、民间投融资资金总量和投向不易控制,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
近年来,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市场资金需求旺盛,信贷供给相对不足,民间资本乘势而入。由于民间融资不受央行信贷规模的控制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使得国家对全社会资金供给总量和结构无法准确把握,给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增加了难度。同时,追逐最大收益目的使得民间融资资金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和企业,从而削弱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效果。民间融资为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资金,从而弱化了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的调控力度。
2、民间融资容易诱发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由于不少居民对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定界限不明确,致使一些企业和个人以民间融资幌子,以高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活动;个别投资公司、典当行违规办理短期资金拆借等金融业务,极易诱发非法集资风险,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资金与民间资金往来的暗道,增加了监管难度。
3、部分微观经济主体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容易引起民间融资纠纷。
由于在民间融资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部分借款主体经营环境的恶化,民间融资的高利率更容易引发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
债权、债务纠纷。同时由于投融资主体之间一般具有血缘、地缘等特殊关系,在融资手续上具有简单化和随意性等特点,造成融资手续不完备,一旦发生纠纷,给举证带来困难,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受到威胁。
4、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企业财务负担过重,加剧了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虽然能够缓解燃眉之急,但市场疲软,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均会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如此恶性循环必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5、民间融资风险向银行转嫁,给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带来一定压力。
调查发现,一些借款人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放到典当行等机构或者自己亲自放高利贷吃利差,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将民间借贷的风险转向银行,给银行的稳健运行带来一定的压力。
规范投资方式,创新投资理念
1、规范民间资本的债权投融资行为,将民间借贷合法化、公开化、透明化
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为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而产生的。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现行制度规定有诸多限制。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在合法合规的原则下运行,政府可以考虑在民间借贷各主体权利保障的前提下来规范民间的借贷活动。
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地研究,明确合法和非法借贷的界限,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入“地上”,从而将这类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制定支持性引导意见,将民间借贷合法化、公开化、透明化。
我县可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律师事务所编制居民及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借款标准合同,并通过媒体公示,降低部分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差的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减少民间融资纠纷。同时可先行开展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如果试点效果明显的话,可逐步扩大抵押登记范围。如此,则民间借贷在操作的层面上可大幅度地降低风险,同时也便于政府对其进行风险监控。
2、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逐步规范“隐名入股”企业的融资行为
“隐名入股”企业的融资模式一般为企业家牵头,众多中小投资者入股的融资模式,企业法律认可的出资者背后有众多的隐名股东,此种模式在司法实践上容易被鉴定为非法集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政府可强制有“隐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