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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本中心员工工伤的认定、评定和处理工作实行规范管理,维护员工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心所属各部门、各区队。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一节工伤认定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五条职工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中伤亡,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者***的。
第二节工伤认定时限
第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开拓准备中心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7日内,向安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七条安监局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节工伤认定办法
第九条工伤认定主要实行书面审查,因此,无论是单位还是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都需要提供全面、真实的材料,以便于安监局准确、及时地作出工伤认定;
第十条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职工工伤事故报告书;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病历;
4、X光单;
5、化验单;
6、特殊检查资料;
7、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安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龄;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第四节工伤伤残鉴定
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伤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对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必须具备工伤认定及治疗期间必要的技术资料,诊断证明和医务鉴定级的鉴定意见。鉴定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