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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行政审批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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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行政审批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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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黄骅市行政审批局
黄审批字〔2018〕1号

黄骅市行政审批局审批流程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黄骅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方便申请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审批局权限范围内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和报批事项。
即办事项是指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科室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后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当场办结;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承诺事项是指依法需要现场勘验、会议审议或专家论证等,在规定时间内方可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科室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需延时告知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限期五日内(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做好电话告知记录;不属于本科室受理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业务科室申请;
科室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申办事项要件齐全后,上报科室负责人审核,最后报主管领导或局长审批。审批环节按事项的类型原则按照:科室工作人员受理—科长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科室工作人员受理—科长初审—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需经批准延长期限办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经局班子会议研究解决(延期办理申请表见附表1)。
科长和副科长原属不同部门、且所办理业务原来由副科长(或进驻部门首席代表)审核的,在正式交接后审核环节实行科长和副科长(进驻部门首席代表)双签字,科长必须掌握本科室所有业务的办理情况。
审批事项的办理实行会签制,由科长负责会签表(见附表2)的内部流转。
联办事项是指需经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不属于本科室受理的审批事项,应立即告知申请人到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申请;
(三)联办事项由主要责任科室牵头统筹办理,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组织会签等工作。审批事项简单的,主要责任科室可直接通过会签方式,协调有关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结;审批事项复杂的,主要责任科室负责人可直接向主管领导或局长提出申请,由局长、主管领导通过会议协商办理,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主要责任科室要在承诺的时限内统一送达行政审批证件;申办事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报批事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上报国家、省、沧州市有关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科室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级办理的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需延时告知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限期五日内(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做好电话告知记录;不属于本科室受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业务科室申请;
(二)受理科室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审批局主管领导审批,按要求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并积极做好与上级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将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签字和盖章
过渡期内,事项受理环节实行谁受理谁签字,受理人可以是进驻人员、协助工作人员或审批局工作人员;审核环节实行原部门的负责人员和审批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双签字;特别程序需现场踏勘的,相应业务科室应提前向政策法规科提交踏勘申请,由政策法规科统筹安排踏勘人员、时间和车辆,审批局现有工作人员还不具备相应证件的,由原部门窗口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和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现场踏勘,并在踏勘记录上签字。
已交接完成的事项办结后盖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
由主管领导授权科室负责人批准办结的事项,每周要形成事项办理台账(附表3),报主管领导和局长审阅。
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务中心以电子监察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由主管领导授权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办结的事项为A类,经主管领导审批办结的事项为B类,经局长审批办结的事项为C类(事项审批权限分类清单见附表4)
违规处理
工作人员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