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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条款解析
江东区劳动保障局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在一些规定的理解上也产生了一些歧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不是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什么关系,两者能否同时适用。为了澄清这些问题,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国务院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就社会各界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让大家对条例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现就其主要条款从八个方面作一基本解析。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 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条例第三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析:该条款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含义进行明确规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不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范围, 条例以等外等组织将它们列入用人单位类型。这些边缘机构纳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后,劳动者长期不签劳动合同、无最低工资保障、无限制超时加班、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等将得到规范。
组织的特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合法依法成立,二是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社会上各类组织很多,有法人组织,如基金会;有合伙类,如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分二类:一是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由合伙人按出资或协议承担责任;二是有限责任的法人,条件是不少于30万注册资本、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
律师事务所有三类,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界定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
本条规定是为了消除人们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理解上的歧见,明确了试用期工资的界定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工资为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则可选择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确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工资不是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则应选择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确定。但企业一律采用试用期工资为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确定,也属合法。
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实质意义,即将企业可设定的最低档工资,从原最低限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20%,如我市现设定最低挡工资应为960元÷80%=1200元。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新界定及具体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链接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解析:本条规定的由来,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订立无固定期合同的其他内容如不能协商会造成用工的僵化;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