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春市政府采购合同篇一:xx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联系人: 乙方(卖方): 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本次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 2 至货物交付并验收通过前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第1条所确定的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注:合同第1、2条所涉及内容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所确定的内容完全相符,擅自变更将造成合同无效。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 ,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 ,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 ,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天内。 ,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验收: 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出厂检验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根据项目情况和资金性质选择付款方式) (单位:元) (第三方)付款(财政资金选择该项): : 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后将下列文件提交给黄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1)经甲方或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2)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交甲方、复印件上应有甲方公章和签收记录) 收到上述文件二十(20)天内,区财政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区财政按生效合同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0%,但乙方必须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尾款: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后将下列文件提交给黄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1)经甲方或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2)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交甲方、复印件上应有甲方公章和签收记录) 收到上述文件二十(20)天内,区财政按合同规定审核后支付给乙方剩余合同款。 (甲方)付款(自筹资金选择该项): 付款方式: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后十五(15)天内,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若采用预付款方式支付,,但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30%且必须收到乙方等额银行保函后方可支付。 (1)资金性质以区财政的认定为准; (2)总价低于一百万人民币的合同只能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 (3)分两次付款方式只适用于乙方必须事先垫付大量资金且供货周期较长的项目; (4)最终付款方式以区财政最新政策口径为准。 ,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操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