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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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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1/9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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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乌拉特中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乌拉特中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号公告)以及市、旗两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乌拉特中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拉特中旗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启征日期;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
九十五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范围;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奖励办法等事项;
(三)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期限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四)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旗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七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必要时可以公告通知。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旗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旗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