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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校园暴力,抵制校园欺凌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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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校园暴力,抵制校园欺凌1.ppt

上传人:shujukd 2019/1/9 文件大小:80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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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倾向使用暴力欺压他人。,对受害同学缺少同情心。。。,于是协助及附和欺凌者,有些则借此保护自己,免受欺凌。,则嘲笑受害者无用。、害羞、怕事。,只有很少朋友,在学校中十分孤单。,容易引起同学不满和反感。、有智力障碍者。、表达能力不佳者。。;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棍棒等,严重的甚至引发***、群殴等危险系数更高的侵害行为。、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强索金钱或物品。。(Cyberbullying),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案例一:被害人冯某某(女,在校学生,16周岁)拒绝与王某某(24岁,社会无业人员)继续交往,王某某遂纠集郭某(17周岁,在校学生)、陈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董某等8人(均未满16周岁)共计11人,对冯某某实施殴打和侮辱,致冯某某受轻微伤。期间,陈某某、吴某某还使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摄像,后传播至互联网,并在微信、百度贴吧、微博等社交软件上转发,,评论419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在微信上发现暴力欺凌视频后,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在案发10余天内固定了相关证据,对王某某等3人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对参与该案件因未达到法定年龄的8名未成年在校学生进行了训诫。案例二:甘肃某技工学校学生王某某(17周岁)因女友妹妹被某中学学生薛某某欺负,遂叫同学孟某某(16周岁)、刘某某、杨某某(均15周岁)三人前往该中学,与薛某某叫来的金某某等人互相殴打,王某某持匕首捅刺对方,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案例三: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涛与本校初一学生王平因琐事在校园内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在一起,王平滑倒在校园一水滩处,李涛朝王平左腰部猛踏两脚,致王平当即昏迷,后在送往卫生院途中死亡。经鉴定,王平系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胰腺损伤,胰液外溢,刺激腹腔神经丛,引起反射性休克死亡。李涛最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法律法规《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罪】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