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近二十年来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研究综述
[摘要] 对近二十年来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具体阐述了清前期选秀女,指婚,试婚,嫁妆,婚礼,满蒙联姻等婚姻制度的内容,程序,特点及影响,并指出关于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微观方面的研究不足。
[关键词] 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满蒙联姻
一个时代的婚姻制度能够反映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各个方面的情况,而清朝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其统治者是满族人,来源于白山黑水之间,在漫长的满族发展历程中,最初对于婚姻制度的观念很淡薄,直到入关以后才慢慢完善,形成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有着很高的研究价值。我这里所研究的皇室特指皇帝一家,包括帝后大婚,公主出嫁,皇子娶妻等。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在过去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不多。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史的勃兴,婚姻史也成为一大热点,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清朝前期(1636-1840)皇室婚姻制度的研究层出不穷。这里笔者仅试探性的对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做一综合简述。
选秀女制度
选秀女制度始于顺治年间,是为皇室在八旗和内务府三旗定期挑选未婚女子的制度。
(一)选秀女的内容
选秀女作为一种婚姻制度,内容是颇为完善的。许妍指出:“八旗内选秀女的基本内容,定于顺治年间,选阅的范围是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另户军士闲散壮丁秀女,选阅的频率是每三年一次。”许妍:《清代“选秀女”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专门史,2009年,第9页。
王挺认为:“选秀女从八旗内在京内或在京外任职官员之女中挑选年龄从14岁开始往上;旗人在外任文职同知以下,任武职游击以下官员之女,因路途遥远,选送不便不用送来验看;蒙古汉军之女可以先行验看,对拜唐阿,披甲,护军之女的父姓母党,内有大员,兄弟若有官职亦开注;对于有满族宫内贵族血统者,在秀女名下注明且可不必备选。”王挺:《从盛京内务府选秀女档案说起》,《兰台世界》,2004年第12期,第58页。
李晓莉提出:“清代的后宫,上至皇后,下至宫女,都是用‘选秀女’的方式从旗人女子中挑选出来的。秀女分为两类:一类是八旗秀女,3年挑选一次,由户部主持,备后妃之选和赐婚近支宗室;另一类是包衣三旗秀女,每年挑选一次由内务府主持,她们当中虽然也有一些人最终升为妃嫔,但承担后宫杂役的,都是包衣之女。
”李晓莉:《满族皇室婚姻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法律史,2008年,第7页。
当然,选秀女作为一种制度,规定是很严格的。对此陈刚提到:“选秀女时要严格审查旗属与年龄,不在旗的想参加选秀,势比登天;在旗的想逃避选秀,也是自讨苦吃。乾隆五年(1740)进一步规定,如果旗人女子在规定的年限之内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阅选,下届仍要参加阅选。没有经过阅选的旗人女子,即使到了二十多岁也不准私自聘嫁,如有违例,她所在旗的最高行政长官一一该旗都统要进行查参,予以惩治。”陈刚:《清宫选秀与美貌无关》,《科学大观园》,2007年第2期,第45页。
朱子彦,周凯指出:“顺治帝定制, 宫中不得“蓄汉女”( 汉军八旗除外) , 帝王和皇族不得和汉人通婚。爱新觉罗氏婚姻仅限于满蒙女子, 并定期在八旗范围内挑选秀女, 这是为保证皇族血统纯正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顺治以后, 清朝诸帝基本上恪守祖制, 但在采选的范围上又扩大到一些少数民族。如乾隆帝的妃嫔不仅有满、蒙两族, 还有维吾尔族和朝鲜族。乾隆帝的香妃在历史上颇为著名, 但香妃却是维吾尔族女子。”朱子彦,周凯:《清代后宫制度论述》,《文化学刊》,2008年第2期,第74页。
此外, “清统治者明确规定, 八旗女子在朝廷选秀女前既不能婚配, 也不能对任何长辈或他人行跪拜大礼, 因为她们极有可能日后成为妃嫔, 甚至登上“母仪天下”的皇后宝座。所以秀女不下跪, 乃是为了维护清朝皇室的崇高地位。”朱子彦,周凯:《清代后宫制度论述》,《文化学刊》,2008年第2期,第76页。
(二)选秀女的程序
选秀女作为一种皇室婚姻制度,通过逐步发展,拥有一套完整的程序。
许妍按照清人吴振棫的记载概括:“至于如何选阅秀女,亦有规定。选看秀女时,每天只看两个旗,先后排列顺序,不一定按原八旗的顺序,而是要看当时选出秀女人数多少平均搭配。每一旗的秀女,虽然一般按先满洲,次蒙古,再次汉军的顺序,但后妃姐妹及其亲属的女子,还可优先列前排选看。”许妍:《清代“选秀女“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专门史,2009年,第9页。
至于具体的程序,李晓莉谈到:“首先,要将应选阅女子的年岁及母家情况,逐级呈报咨于户部,户部奏准日期后行文到旗各具清册。阅看后,初选中者被‘记名’,再行选阅。凡被初选记名者,不论终选能否选中在第二次复选前的记名期间便不许聘嫁他人(一般以五年为限)。未被记名称为‘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