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研究
摘要
我国风险投资行业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起步,风险资本对我国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做大做强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其运作又分为四个阶段,包括筹资阶段、投资阶段、管理阶段以及退出阶段,其中风险资本能否顺利退出是其投资动态循环的关键步骤。本文从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出发,对几种退出方式加以说明,并对它们的优劣势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同时分析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与退出现状,最后在此基础上对当前我国在风险投资退出方面还存在的障碍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适宜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首次公开发行
风险投资概述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是泛指对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和潜在高收益项目的投资行为,是一种为创立新兴产业、寻求新经济增长点并期望占领有生命力的潜在市场以图高额回报所做的投资行为,其资金投向一般是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研究开发领域。
风险投资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特殊金融工具,它包括一下特征:
(1)投资方向主要是高技术产业;
(2)投资原则是“高风险、高收益”;
(3)投资方式是权益性投资,有参与管理的职能;
(4)获取收益的主要方式为“股权转让”而非“股利分红”;
(5)投资周期较长,一般为3-7年;
(6)投资的时机一般是在项目启动或发展的初期。
风险投资有别于一般投资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投资对象为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启动时可能只是有一个想法、一个概念或一个专利,没有可供抵押的房产或设备,也没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因而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投资它们无疑存在较大的风险。但是高风险往往与高收益并存,一旦投资成功,就可获得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回报,这就是风险投资产生的原因。但是实现这一巨大收益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风险投资具有通畅的退出渠道,否则再大的账面价值也无法变成资金。
另外,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性在于为风险投资提供连续的流动性,它们需要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资本的增值,不断的发展壮大。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阻塞,将使风险资本无法从创业企业中退出,从而导致风险资本的循环运作及增值过程受到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目前风险投资有四种比较常见的退出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IPO)、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其中企业并购与股份回购统称为股权转让。
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至此使得所投资的企业从一个私人持股公司变为一个公众持股公司,其所拥有的股份可以流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向风险投资者分配风险企业的股票,也通过公开市场出售其所持股份,进而实现资本增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又主要有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两种实现方式。
主板市场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主板市场的上市企业多为大中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创业板市场建立之前,它是高科技企业的主要上市渠道。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正式启动,创业板市场也称为二板市场,它是专门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快速成长的企业而设立的证券融资市场,上市标准较低,主要以高科技、高成长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因此,它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创业板上市。但是一般来说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有较高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对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而一般的创业企业明显不具有这些苛刻条件,因此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创业板市场,理所当然成为风险资本的最佳退出途径。
风险资本如果采用IPO方式退出所投资的风险企业,那么对于双方都有益处,比如:公开上市会给风险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有利于公司聚集更多的优秀资源,对其后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公开上市之后,公司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持续融资的能力,从而更容易追加产权资本;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出售持有股份在一般情况下所获得的收益远高于其他退出方式;公开上市保持了原有公司的独立性等等。
相反,IPO退出方式也有其不利之处。比如:公开上市企业必须公开披露大量商业、技术信息,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开上市本生的花费也非常巨大,包括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承销商费用等各种中介费用;由于锁定期的存在,因此风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不能使风险资本立即从风险企业中退出等等。
并购,即兼并与收购,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中,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