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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喀地工商〔2008〕91号
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意识,保证行政执法质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地区工商局法规科联系。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工商制度通知
抄送:自治区工商局法规处,喀什地区法制办,喀什地区司法
局,本局领导
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8月4日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质量考评(以下简称执法考评),是指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机关、下级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复议行为等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企业登记等各业务部门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法制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法考评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 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有关报告材料;
(二) 评查案卷和登记档案资料;
(三) 登录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看行政执法情况;
(四)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五) 走访当地法院和政府法制办,了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情况;
(六)考评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对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的考评,以《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办法》等制度文件为标准。
第七条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考评,以《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部门开展企业(个体)登记检查工作的通知》等制度文件为标准。
第八条对行政复议行为的考评,以《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为标准。
第九条执法考评采取百分倒扣的方法。总分为100分,其中,行政处罚行为占40分,行政许可行为占30分,行政强制行为占10分,行政复议行为占10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测试结果占10分。
第十条执法考评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含本数,下同)为行政执法质量优秀单位,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行政执法质量达标单位,60份以上不满70分的为行政执法质量基本达标单位,不满60分的为行政执法质量未达标单位。
发生行政败诉(法院和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或确定违法,下同)案件数量总和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指标范围内的,从总得分中扣除20分;发生行政败诉案件数量总和超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指标范围的,确定为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未达标单位。
第十一条对地、州、市级工商局执法考评分数计算方式为:(本级机关考评得分+各个被考评的县级工商局得分之和)÷被考评单位个数;县级工商局的执法考评结果以其自身得分为准。
被考评的工商局有一个被评定为执法未达标单位的,所在地州市工商局即为执法未达标单位。
第十二条抽查县级工商局的数量根据地州市工商局所属县级工商局的数量确定。所属县级工商局在5个以下的(含本数,下同),每次执法考评抽查县级工商局不得少于2个。所属县级工商局为6-9个的,每次执法考评抽查县级工商局不得少于3个;所属县级工商局为10个以上的,每次执法考评抽查县级工商局不得少于4个。
除所属县级工商局全部抽查完毕以外,下一次执法考评不得重复抽查前面已抽查过的县级工商局。
第十三条每年执法考评结果在系统范围内通报。对执法考评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未达标单位的,发给“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未达标单位”的黄牌,以示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第二年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执法考评未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该单位不得评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