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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讲义 - 湖北省民政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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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讲义 - 湖北省民政厅.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优抚政策简介
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优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来体现党和政府关怀。
优抚处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
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
负责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供养;
承办烈士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2004年以来优抚工作的发展
国家和我省先后7次大幅度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实行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合并,实现在职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统一享受一个抚恤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首次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范围;
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达不到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条件的退役人员给予生活补助;
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反人员的子女)发放生活补助;
将所有重点优抚对象纳入相应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围,并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优惠。
一、优抚对象的分类
目前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共16类:
四类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这类人员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中央确定,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属”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标准由中央确定,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红”人员(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这类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由中央确定,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目前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51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47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病情的退伍士兵。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由中央、省、县级财政共同负担。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
一、优抚对象的分类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参加过核试验达不到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农村籍退役士兵。即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从2011年8月1日起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老年烈士子女。从2011年7月1日起,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反人员的子女),按每人每月130元标准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二、主要优抚政策
抚恤政策(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
补助政策
优待政策
烈士褒扬政策
(一)死亡抚恤政策
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死亡军人及其它属于民政部门抚恤范围的人员死亡性质的界定及对其家属的抚慰和恤赈,是国家根据死者的死难情节和生前事迹,给予其相应的政治褒扬和保障其遗属合法权益的总称。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形式。

1980年之前分为两类:一类为因公牺牲(当时因公牺牲与烈士未作区分,统称牺牲,但都按烈士对待),一类为病故。
1980年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把革命烈士同一般的因公牺牲区别开来,从而使我国的死亡抚恤分类由原来的两类,增加为三类,即:烈士、因公牺牲、病故。

对死亡军人,根据死亡性质,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发给)。目前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