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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fa票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rsqcpza 2019/1/1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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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增值税***管理制度一章总则一条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二章增值税专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情况的账簿。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县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领购簿申请书》。专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领购簿申请书》。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的,专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三条专用***的购买一般由县级国税局专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 。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领购单》。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工本费。三章增值税专用***的使用管理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 ***; ***; ***; ***; ***; ***的购、用、存情况;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五条除本规定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七条专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八)按照本规定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九)不得开具****的专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