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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151号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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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151号文件.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5/9/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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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151号文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青残联会发〔2007〕151号)
各州(市、地)残联、财政局、地税局,各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5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大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依法进行、全面覆盖和足额征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现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比例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驻青、外省市驻青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二、征收办法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事业(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均由所属行政区划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具体办法按照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金额和省地税局下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征收。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比例,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各企业用工单位应按时完成资料上报及审核工作,审核时间为每年4至5月。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基数以本地区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平均工资为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实行按年度征收,征期为每年的7月至9月。缴费单位直接到地税代征机关办理申报。地税代征机关凭缴费单位提供的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后的《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缴款通知书》和《青海省残疾人保障金审核申报表》受理缴费申报。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划分的征缴管辖范围进行属地征收和分级入库管理,具体划转入库方式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地税部门印章。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用人单位确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交或减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查批准后,经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复申请单位,并通知地方税务机关,方可减缴或缓缴。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按照《规定》第十条要求,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工作经费
经省政府同意,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按实际征收并划入财政资金的6%提取代征经费。
四、有关要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是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秩序、积累残疾人就业培训资金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