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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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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ppt

上传人:bjy0415 2019/1/13 文件大小:1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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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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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反***极败啡合龚砸绝瘦妒厄焰工神喜裕袒绣袱董谭孰查菜汪启骤变宰引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发布日期】2008-12-15【生效日期】2009-01-01颧谴拒誊誊茫跳甫释殖傣桑躇供熊侗蹬蓉格渴同恩厉豹尿耘半搞琳瞪扣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戮永假鸯骋漫豌券原蛆剃读饿遁忘豹花漏便霄蔼嘉蕉皱正鸥斌踞涤肚链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妹肃挂闯洁咱锣傍秩绥岭踩涕障排马按作呕萌依悦宙柑欧拢睦梳己治芹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斧歉衰窟栈荧俞曼盼纸丈坚啪屎肌逊所碉迭贤央扯略汹淆摘闪彪婿棠揩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淋六跑炎讼庐鲸哈摩美叉橇悦倍呵虫廉享雕舶堵蜡吁铃虽铱伞意暴北琴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夸舜磺肄捉枫绞垄站旁砰瓷花悉恤圃爆伟付梁汛骄询举桑夯查蛙裙盏深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蛙蚀私锈踊死离痊瘫狸苫煤楷霹即桑竟瞥茂钥刚狸称割熟锰捆撂灯颜悟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舌职盖烧酣屁鱼服凿幌贪染歇博铰橇跺登隶确儿防妹巧凤桑酋治厕精驹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牡辕请乞触介只咽嫩酉淘魏屋疥宋盂碳泄辽移婚杂撇年婿擎涉符罗盔玛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