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讨论稿)为了加强对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内财资发{2008}25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调出,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的行为;(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用途资产的产权变更行为;(三)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四)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一)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二)必须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先调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三)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残值的确定,必须经过评估机构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三、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办理处置手续;(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三)国资处审核;(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四、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处置单位原始价值或总价值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国资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会批准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二)处置单位原始价值或总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国资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会批准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五、国有资产处置的账目处理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凭各相关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的《内蒙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有关资料为依据,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一)无偿调出的国有资产,由各相关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与接受单位签署赠送协议,凭《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赠送协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二)出售国有资产时,由各相关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评估后,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与购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方确定采取招标的办法进行),凭《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买卖合同”调整资产、资金账目;(三)报损国有资产时,由造成资产损失的单位报告资产损失原因及提出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各相关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后,凭《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经鉴定的资产损失报告文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四)报废国有资产时,由各相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值做报废处理,凭《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变价收入单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五)经批准报废、报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