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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之试用期法规.docx

上传人:kang19821012 2019/1/1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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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合同之试用期法规南开区刘女士:我的朋友被某私营企业招聘为财务人员,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未过,我朋友因私人问题和财务部经理发生口角,公司遂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能否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记者采访了市人保局的有关人员。据其介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能够与处于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企业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企业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尤其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时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当中。一旦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的,企业将可以依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决定录用条件时,一定要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即该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相对照能得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