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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盗窃罪定罪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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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盗窃罪定罪标准.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1/13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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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盗窃罪定罪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的规定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二、考虑到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过程,因此,对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检、法三家所定盗窃数额较大标准起诉到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定罪的起点标准可仍按原来的标准掌握,处以较轻的刑罚。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广州市政法委的意见2006年10月张桂芳指出,按照最高院关于各地盗窃犯罪起刑点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的精神,公、检、法机关要尽快对证据、批捕、起诉、审判等影响打击效果的主要环节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将盗窃罪的起刑点从2000元降低到1000元。据悉,省高院已原则同意广州市降低盗窃罪起刑点。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2009年8月27日,穗中法发[2009]72号) (二)盗窃罪量刑时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其他犯罪情节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个罚金的法定刑幅度(1)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1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每增加1次盗窃增加1个月刑期。(2)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失窃三次以上,但盗窃数额不满1000元的,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5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每增加1次盗窃增加1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1)盗窃数额2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每增加10000元增加10个月至1年刑期。(2)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并根据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1)盗窃数额100000元以上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每增加15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2)盗窃数额2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并根据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