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刑统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编敕宋朝时期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活动。 3、折杖法“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 4、凌迟中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5、刺配之法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罪者的死刑,而处以“绝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刑的代用刑。 6、重法地法宋仁宗嘉祐中起,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的,后扩展到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 7、宋朝的典卖制度。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同: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可以收赎。典卖的价格比卖价低得多。禁止“一物两典”。同时保护家长对财产的触犯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 8、审刑院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宋建隆年间建立了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序宋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9、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 10、《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名词解释::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宋朝时期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活动。:“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中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罪者的死刑,而处以“绝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刑的代用刑。:宋仁宗嘉祐中起,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的,后扩展到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答案: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