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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 保险的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2)(3)2014.4.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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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 保险的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2)(3)2014.4.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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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章保险的基本 原则主讲教师:陈淑嫱Email:beryl_shz@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三、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与适用时限保险利益的起源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一)保险利益的定义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是指能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利益,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取得对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或对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或得到的经济利益。(一)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可保利益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合法利益”这个要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保险利益的主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人身保险——投保人(我国)、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