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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论文 郭.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9/1/16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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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速公路法律纠纷案例分析摘要:本文从几个典型高速公路法律纠纷案件入手,分析了当前高速公路法律纠纷案件的判决和法律依据。提出了高速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法律事项和避免的问题。关键字:高速公路法律纠纷案情分析截至2012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为85222公里,成为继美国之后里程数最多的国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高速公路的需求也越来越高,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表现在广大公路使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另一方面表现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高速公路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区分公路使用者与公路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切实保护广大公路使用者和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和利益已经成为国家公路主管部门和国家立法部门一个需要尽快明确和健全的法律问题。本文对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的法律纠纷问题作探讨和思考。,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称,一辆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与两辆大货车在南宁市绕城高速距离玉洞出口匝道约200米处发生追尾事故,小客车上3名男子当场死亡,另有包括一名婴儿在内的5人受伤。事发时,一辆隶属于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南宁路政执法支队南环大队的路政执法车辆也在事故现场。事发后,交警部门紧急派出警力实施救援、勘查现场、***和疏导交通。两辆大货车司机向警方陈述称,事发时一辆路政执法车辆在道路无照明情况下,从匝道口逆行进入高速路,并拦停了他们的车辆,结果一辆尾随而来的普通小客车撞上了前面的货车。事故发生后,路政执法车上的两名男子还试图驾车离开现场,被大货车司乘人员制止。,马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拦截行驶的车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不承担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行为”,但两人违反了该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治超工作只能固定在治超点及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进行流动检测、检查,两人也违反了该管理办法对执法地点的设定要求。从客观方面来看,马某、叶某在案发当晚共同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3死5伤及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造成国家和个人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另外,两人逆行进入高速公路开展的执法活动,超越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赋予的职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天桥东侧,岳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轿车前部与高速公路上的田某身体相撞,造成田某死亡,轿车损坏。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是:田某负主要责任,岳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田某家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岳某、高速公路路产管理单位共同承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原告田某家属诉称,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岳某负次要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维护高速公路时存在严重过错,对高速公路的封闭式管理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司机岳某辩称,田某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其酒后违反法律规定爬上高速公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致,自己对此没有过错,因而不应当承担此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