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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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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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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中指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王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犯罪的构成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应该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实施了违反保证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2)必须具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3)在违反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和所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实施违反规章制度的时间地点的行为发生在作业和生产活动中。根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犯罪的主体,既包括国有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而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处罚。根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对违章来说,是明知故犯。并由此而造成公共危险,违章行为与造成的危险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故应是故意犯罪,但常表现为间接故意。如果犯罪的理状态直接针对造***的重伤、死亡或损毁财产,违反规章制度仅为犯罪的手段而构成牵连犯,应按本罪和刑法其他相应的条款按从—重处断原则处罚。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