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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规验办(2008)90号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文件


水电规验办〔2008〕90 号
签发:王民浩


关于印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
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保
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项目投资效益,促进
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 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
建〔2008〕91 号)和国家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司《关于水电
工程决算验收和审计事宜的复函》(审投函〔2008〕17 号)
等的要求,结合水电工程实际,我院经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有
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制定了《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
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院。

附件: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审计署
排版:李红英校对:杨华
附件: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
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以下简
称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理、
合法使用,正确评价项目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
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
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2003〕1311 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
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
号)和国家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司《关于水电工程决算验收
和审计事宜的复函》(审投函〔2008〕17 号)等的要求,结
合水电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委托,由水电水利规划
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的水
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是指在水电工程竣
工验收前,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进行验
-1-
收,提出验收鉴定书。
第四条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是水电工程竣工验
收的依据之一。未按本办法完成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
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电总院下设的水电工程验收办公室负责办
理有关日常业务。

第二章决算审计
第六条根据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需要,水
电总院应先行组织成立竣工决算审计组,开展对该水电工程
竣工决算的审计。审计组应由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
咨询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成。水电总院依照本办
法及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审计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
力,具备会计、造价、工程注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
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八条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审计
工作,并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
报告及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本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及审查意见;
(三)本工程历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查意见;
-2-
(四)本工程历次审定设计概算(含重编概算、调整概
算或复核概算)及审查、批复文件;
(五)本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六)本工程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和招标、投标有关
文件和资料;
(七)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八)项目法人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
出入库资料;
(九)本工程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
资料;
(十)本工程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和有关
文件、资料;
(十一)本工程有关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十三)验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
时性负责。
第九条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水电站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见附件 1)
的要求,并原则上在水电工程全部投产(最后一台机组投入
运行)后 12 个月内编制完成。
第十条水电工程中从事建设、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