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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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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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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pclass="bh">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pclass="bh">发布日期:1985-3-8<pclass="bh">执行日期:1985-5-1<pclass="bh">失效日期:1988-11-10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事故的类别和等级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五章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第六章医疗事故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及其家属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要加强科学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病员及其家属应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治,遵守医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分析,做出正确的结论和处理。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协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本市的医疗保健、卫生预防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医疗事故的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因医疗错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或严重痛苦的,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系指以医务人员工作失职为主要原因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系指以医务人员技术错误为主要原因的医疗事故。第六条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残废,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重要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严重障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导致功能障碍,不影响劳动能力的。第七条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由于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难以避免的合并症; 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八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病员或其家属可向医疗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第九条医疗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除了向单位领导报告外,应立即交由本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调查、处理。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做好调查、处理。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十条为查明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体检验,夏、秋季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尸体检验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死者家属应将检验后的尸体在四十八小时内移送火葬场。第十一条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确认有争议时,可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收取鉴定费。第十二条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病案是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负责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医疗事故案件的鉴定委员会、司法机关和律师、病员家属代表,可以查阅病案。其他人员不得查阅。第十四条医疗单位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抛弃。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十五条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承担。同医疗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由病员或其工作单位交付。第十六条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对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疗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停尸室。家属不得将尸体强行留置在门诊室、急诊室、观察室或病房等处。死者家属接到医疗单位的病员死亡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在停尸室的放置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后,由医疗单位移送火葬场。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第十八条严禁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