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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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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1/17 文件大小:1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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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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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节房产税一、房产税的含义以房屋为课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二、房产税的特点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单项财产税(房屋)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不涉及农村)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三、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房产:即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遮风避语,可供人们生产、学****工作、生活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税。四、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国务院批准)县城建制镇(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工矿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五、纳税人---,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六、计税依据--------经营自用房屋---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出租房屋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计税公式从价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损耗后的余值;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予评估;%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这样计算出的是年税额)从租租金收入(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1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4%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以房产联营投资: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联营企业为纳税人); (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施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