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9年冲刺阶段民法讲义王利第一编总则一、民事法律关系(注意区分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1)好意施惠:指基于好意而实施某项惠及他人的行为,又称为情谊行为。(2)好意施惠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区分。A:约定。君子协定。B:是否有偿。好意同乘例子;到站叫醒例子;带路例子。C:典型例子。火车到站叫醒;邀请参加宴会;约会;顺便帮同学带份早餐;好意同乘;代为投寄信件。(3)好意施惠关系的效果。A:没有合同关系。B:可能产生侵权行为之债。、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与时效制度相结合考察)二、监护(一)(包括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二)监护人的指定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由有关单位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此须注意以下几点:a、指定监护的事由。指定监护发生的前提是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是争先恐后都主张担任监护人,或是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b、指定权人。拥有监护指定权是有关单位,这可分为两种情况:若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若被监护人是成年的精神病人,则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被指定人。有关单位只能指定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监护人。d、指定监护的进行。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e、指定监护的救济。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三)委托监护《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四)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五)监护的取消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三、宣告失踪(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应当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