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富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制度一、法定行政机关富民县民政局二、执法职责富民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有关社会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富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实施细则;拟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改革。(二)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指导灾区搞好生产自救和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负责富民县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三)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并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四)负责建立健全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据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申报、拨发县级城市最低生活补助经费。(五)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三无”盲流人员的救助工作。(六)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法规;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追认、褒扬抚恤工作;负责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的申报工作;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七)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八)负责全县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行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的社区建设工作。(九)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审、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十)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维护管理,调处边界纠纷;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批准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勘界及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十一)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殡葬事业管理工作;承办收养社会弃婴、儿童的工作。(十二)贯彻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负责本部门医疗保险工作。(十三)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好“星光计划”。三、行政执法依据(19部)(一)法律(2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二)行政法规(12部)1.《婚姻登记条例》()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4.《地名管理条例》()5.《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9.《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0.《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11.《中办法》()1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三)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部)《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四)省政府规章(3部)1.《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3.《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五)市政府规章(1部)《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行政处罚(共29项)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