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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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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枷 2019/1/1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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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城市分行员工违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城市分行的内控管理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强化合规经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城市分行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员工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本行境内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内退员工)。境外机构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由各境外机构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总行备案。第四条处理违规员工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第五条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本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应给予处分的,向有关监管部门移送材料。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六条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有: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责令辞职或免职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解除聘任职务);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条款可合并使用。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手续,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审批。第八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定性不准、量纪不当等问题的,有权责成机构予以纠正。各级工会认为处理员工不适当时,有权提出复议意见。第九条从证实员工违规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应在5个月内处出,其他处分或处理在3个月内作出。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在证实员工违规后60日内报出,给予其他处分或处理的应在30日内报出。管辖机构均应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回复。第十条证实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违规行为核查清楚后将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一次见面的日期为准;公、检、法和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材料以收到材料的日期为准。第十一条员工受到处分后,按照人力资源部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相应降低当年绩效考核等级,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或聘任职务,其中:(一)受到警告处分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至少24个月内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四)受到撤职处分的,至少36个月内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第三节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指使、教唆他人违规的;受到处分的员工再次违规的;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隐瞒事实,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或相互串供的;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办法所称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较、减轻或免于处分;过失或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问题的;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以上级违规操作的决定或指示抵制无效,被动违规,事后及时上报的;有其它立功表现的。本办法所称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