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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闲置土地处置试点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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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闲置土地处置试点办法修订稿.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1/17 文件大小: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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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试点办法(修订稿)按照江门市委关于鹤山市做好盘活处置闲置土地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关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作目标 破解鹤山市土地减量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小难题,通过进一步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着力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鹤山市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工作范围鹤山市行政范围内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述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出让合同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行为包括:(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详见《鹤山市闲置土地(政府原因)分类及举证规定明细表》)三、处置方式(一)对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逐宗核实确认具体原因,涉及市发展改革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林渔业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供水有限公司、鹤山供电局等职能部门或镇(街)的,市相关部门或镇(街)要出具确认意见,并提出消除政府原因的时间表。在核定具体政府原因后,针对不同情形进行处置:,市相关职能部门或镇(街)要明确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再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延期动工手续,签订补充合同,明确一年内动工建设,否则征收土地闲置费,两年后未动工建设的实施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现行基准地价核定补偿价款,若以现行基准地价计算的补偿价款低于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成本和投入(须提供合法凭据),则按取得土地成本加投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核定补偿价。地上若有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按评估价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按以下方式选择处置:(1)愿意按新产业要求投资或自行招商新产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新产业要求通知后3个月内提出延期动工申请,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在一年内办理新项目立项及报建手续,逾期未动工建设的,按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2)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如土地使用权人3个月内不提出延期动工申请又不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参照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予以收回。对土地使用权人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补偿方式之一进行补偿:(1)以现行基准地价核定补偿价款。(2)以取得土地成本加投入(须提供合法凭据)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核定补偿价款。地上若有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按评估价补偿。(3)土地先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待重新招拍挂出让后根据不同用途分别补偿:维持工业用途不变的,除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成本与投入(须提供合法凭据)之外,再按土地出让溢价款(重新出让成交价减去原取得土地成本与投入)的50%补偿给原用地者;维持商住用途不变的,除返还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成本与投入(须提供合法凭据)之外,按重新出让总价款计出的楼面地价×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计出的建筑总面积-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成本后所得的50%作为溢价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