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刑事审判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第三条   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四条   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第五条   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在刑罚适用时,应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遵守相关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第七条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量刑时,应当遵循本意见确定的规则。第八条   裁判文书应阐明量刑理由,以增加量刑的透明性,促进审判公开,《意见》作为内部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第九条   死刑、财产刑的适用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执行。第十条   本意见如与上级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第二章   分 则第一节   故意伤害罪第十一条   量刑基准的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第十二条   分格原则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1]为3个月。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第十三条   量刑情节的适用〔从重情节〕1、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2、致被害人轻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致被害人轻伤偏重的;(2)致被害人多处轻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轻伤的。3、致被害人重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致被害人重伤但未达到残疾标准时,属于重伤偏重的;(2)致被害人多处重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重伤的。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有预谋持械或者持枪并伤人的;(2)手段残忍或者动机卑劣的。5、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的,可以在1个量格内从重处罚;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