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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1/18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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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 ,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 、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50002000~4000300~700人口(人)30000~500007000~150001000~3000 ,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气候、民族****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二术语、代号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 (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 ,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