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湖北省会计规范.doc

格式:doc   大小:31KB   页数:9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北省会计规范.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1/18 文件大小:3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北省会计规范.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保证会计人员依照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加强会计管理。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第五条单位依法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规模小、会计业务量少的单位可委托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会计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乡镇财政所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会计事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单位会计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具体办法,参与制定单位财务预算和经济业务计划并监督执行,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第七条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量和管理需要,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岗位的设置还应当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记账人员不得兼任稽核、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稽核人员不得兼任会计信息系统操作员的工作。开通使用网银账户转账的单位,不得一人办理网银转账业务的全过程。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管理的单位,录入和审核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票据和印鉴应当分开保管,在银行支票上使用的单位财务公章和私章应当由两人管理。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八条符合总会计师设置条件的单位,应依照《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总会计师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参与本单位经济分析和重大经济决策研究。第九条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村级报账员任职资格应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第十条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依法行使职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参与拟定并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妥善保管按规定尚未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