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及对医务人员要求
厦门市中医院肝病中心
毛乾国
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及制度
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
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生部2004年9月3日下发。要求于2004年10月底前完成感染性疾病科建设。
我院已在肝病科加挂“感染科”牌子,其他必备工作条件(诸如医护人员、房间、隔离消毒设施等)待陆续到位。另外,铭牌“感染科”应为“感染性疾病科。
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卫生部办公厅2004年10月19日下发,福建省卫生厅于2004年11月3日、厦门市卫生局于2004年11月8日分别转发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关于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死亡病例”进行网络直报的通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4年4月23日下发,厦门市中医院分院于2004年12月10日转发并要求各科室即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及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厦门市中医院分院2004年11月2日下发并要求即日起执行。
《传染病报告程序》:厦门市中医院分院2004年11月12日下发并要求即日起执行。
法定传染病
3类37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5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法定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换言之,我院全体医生和护士均为法定报告人。
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方式和时限
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例: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等),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报告外,其余各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例疑似病例,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丙类传染病: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于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