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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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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9/1/18 文件大小:1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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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乐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乐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和《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合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联席会议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标准的确定,以及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申请审批中存在具体问题的研究。市住建部门负责贯切实施国家、省、韶关市住房保障政策,牵头制定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组织发展规划、建设、房源筹集、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监督管理;负责统筹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最终资格审定、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住房保障相关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本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统计、申请受理、入户调查、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落实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工作目标,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汇总分析、资金测算、房源筹集、资格审核、申请资料终审、实物配租、租赁补贴资金申请和核发、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资格复查、轮候管理、最后公示、分配安置、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金收缴、维修养护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资产情况和婚姻状况进行审查和核定工作。市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情况(包括住宅、非住宅、宅基地或住宅性质建设用地)进行调查和审核。第五条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并汇总相关结果报市住建局审核,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社保局负责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劳动关系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登记、暂住证情况、有无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有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治安违法记录的核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的核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乐昌支行依法向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业务。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依照职权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方建设;政策支持,严格监管”的原则。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八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采用社会化、专业化的模式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第十条市国土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规划建设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列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用地指标单列,并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