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延安市城市市容貌管理条例.docx

格式:docx   大小:23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延安市城市市容貌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rita291961 2019/1/18 文件大小: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延安市城市市容貌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6日延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三节车辆及其相关设施容貌管理第四节灯饰设置容貌管理第五节户外广告、标识牌容貌管理第六节园林绿化容貌管理第七节工程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八节环境卫生容貌管理第三章执法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延安市市区、县(区)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车辆及其相关设施,灯饰,广告设施与标识,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公共水域及公共空间等构成的城市容貌。第四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规划、交通、水务、商务、卫生计生、人民防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文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考核机制,保障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第六条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环保、智慧、宜居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科学定位,突出城市地方特色,优化城市空间景观,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服务体系和智慧城管体系,完善城市功能。第七条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民维护市容市貌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市貌的公益性宣传工作。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十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市貌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推进市容市貌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历史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临街建(构)筑物立面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临街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每五年至少清洗一次;外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禁止擅自改变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