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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从行政诉讼说起谁都大不过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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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八课依法治国---从行政诉讼说起自读提示阅读教材P88-89,思考并回答:1、作为国家的根本***。宪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是怎么规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这部法律针对的对象是?3、公民为什么有状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的?诉讼的含义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判或以其他方式解决案件而进行的活动。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正规、最权威和最有效的途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的分类诉讼诉讼类型含义法律依据特点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不能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群众性组织;不适用调解。宪法和行政诉讼法合作探究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辨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优势,普通公民处于弱势,后者要告前者,无异于拿着鸡蛋碰石头,有几个能告得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来是为老百姓服务的,工作上出点差错总是难免的。动不动就被告上法庭,也太不近情理了。你同意她们的说法吗?为什么?行政诉讼中,普通公民是弱势群体,确实处于劣势地位,公民最好到有关法律机构进行咨询,了解如何打官司,或者聘请律师帮助自己打官司。从司法实践来看,民告官胜诉的很多。既然有国家法律作保障,公民或单位不必气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出点差错,不能不区分问题的性质而“一告了之”。情节轻微的也不一定非告不可,严重违法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公民有权通过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公民为什么能状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呢?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例一:没认清事实就处罚郑州市民告公安局胜诉新华网郑州11月4日电在没有认清事实的情况下,公安局就作出了治安拘留14天和赔偿费用的处罚,备受郑州市民关注的市民沈某状告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一案近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2003年8月2日晚,郑州市民沈某与6岁的女儿乘坐司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办事,车到站后,沈某的女儿下车开车门时,车门被路过的自行车划了一道,随即王某与沈某因车门划痕发生争执,气恼的王某将应找给沈某的3元钱扔在了地上,之后向沈某的脸部打了一拳。沈某还击时,一拳打在王某的嘴唇上,造成轻微伤害。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报案后,。对此,沈某认为处罚过重,但提出异议后未得到公安局的支持。今年6月9日,沈某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公安局依照“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可以给予15日以下拘留”的法律规定,对原告沈某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据此判决沈某败诉。不服判决的沈某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先将应找的钱摔在地上,侮辱他人人格,且又先动手打人,有明显的过错,原告沈某是在还手时一拳将其打伤,并非故意殴打他人,而公安局对沈某作出的处罚过重,应予变更。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变更该公安局对沈某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并判公安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