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前言
2006年以来,省局以税收管理员为流转税管理主体,明确工作任务,细化管理事项, 统一工作规程,积极探索税收管理员流转税工作规范,于2008年编写了《税收管理员流转税工作规范》一书。随着200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现行流转税政策法规作了较大调整,修订和废止了一系列重要的流转税规范性文件,原《工作规范》存在着与政策规定和基层实际不相吻合的地方。为此,省局于2010年5月重新组织人员,对《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命名为《税收管理员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同年12月底,结合省局修订下发的四类行业性管理办法,再次组织人员对《工作规范》修订,以更符合现行货劳税政策法规规定和切合基层税收管理员工作实际。
一、工作规范编写的结构
《工作规范》分为两编,第一编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认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税控、日常巡查、纳税辅导、退税管理、纳税评估、清算管理和档案管理九个章节,收集了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事项65项;第二编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认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日常巡查、纳税辅导、退税管理、清算管理和档案管理八个章节,收集了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事项20项。对每一项税收管理事项,都进行了规范和描述。
二、本次工作规范修订的主要方面
。对于2010年4月以后出台的新政策,如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全部逐项进行了修订。
。对于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中应使用的备案文书与综合征管软件不衔接的问题,《工作规范》在首次出现该问题时作了说明,实现了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的整合。
三、工作规范的法律效力问题
工作规范的内容都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相关为依据编写的,部分表证单书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修改。工作规范中凡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原文表述并且逻辑较简明的,尽可能援引原条文;若原文表述过于简单,则对原文进行了适当说明,本《工作规范》仅供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四、工作规范的时效性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税务总局可能对部分办税事项进行调整,《工作规范》所依据的法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工作规范的电子文档省局将及时在处室网页上更新。
《工作规范》的编写得到了武汉市、襄樊市、荆州市、宜昌市、孝感市、十堰市、黄冈市等国家税务局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因编者水平有限,本工作规范中如有错误,请及时将意见反馈给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编一般纳税人
第一章认定管理
第一节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
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
一、工作内容
对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二、业务流程
报送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接收综合岗交办的核实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事项
审核申请认定表格签署初审意见
进行实地查验
进行资料审核
三、工作规程
(一)从综合征管软件查询税源管理部门综合岗移交的核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事项。
(二)接受综合岗移交的纳税人报送的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复印件。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查询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并作好记录,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注册资金金额,开户银行及帐户,从业人数等,然后案头审核相关信息与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内容的一致性。
(四)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
、办税人员和会计人员是否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报一致。
(含核算地,下同)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是否一致,其他可使用场地是否属实,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与提供资料不符或与税务登记信息不符的,签署不予办理的具体原因及签名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退回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所属行业类型,并与税务登记行业信息核对,审核是否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应在实地查验后告知纳税人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