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贸企业出口免退税的原理、核算与流程(一)外贸企业出口免退税的会计业务,大致而言,主要应该掌握免退税原理、账务处理和退税申报流程实务操作这三大板块的知识与技能。本文内容是笔者在多年的外贸工作实践和学****中,结合最新免退税政策,而渐次总结的一些基本要点,旨在探讨出口退税会计经常遇到而需要明确认知和条理化记忆的一些基本东西,供入门者学****和交流,也求教于广大的具备中高级外贸企业免退税理论与实践水平的同行,共同探讨和商榷,以便更好的完善之,从而为相关会计从业人员起到一点提纲掣领的作用。本文拟分原理篇、核算篇和流程篇,共三次登载完毕。代理出口、出口货物退运、不收汇样品免税申报、货物进口、电子口岸与外汇核销、出口分批单、上期单证不齐本期纠错、税率库更新、采购货物以外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等其他与外贸企业会计核算相关的业务内容,将陆续以单篇日记的方式与同行探讨。敬希关注与交流。第一部分原理篇出口货物免退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出口时免征增值税,并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出口货物免退税制度,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的杠杆之一。出口退税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纳税款来减轻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从而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鼓励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创汇,这是一项长期国策。    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货物的出口免退税问题。一、出口退税的条件(一)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免退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免征或退还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二)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免退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免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免退税。(三)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免退税。也就是说,出口免退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免退税。(四)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外贸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二、出口免退税货物范围出口免退税主要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和进料加工的货物。 三、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的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2、内销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