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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zbfc1172 2019/1/19 文件大小:2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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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a)条约第8条(1)所述的声明(“优先权要求”),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在或者为任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在或者为不是该公约成员国的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交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任何优先权要求,应写在请求书中;它应包括要求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并应写明:(i)在先申请的提交日期; (ii)在先申请的申请号;(iii)如果在先申请是国家申请,受理该申请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名称或者不是该公约成员的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名称;(iv)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依据适用的地区专利条约有权授3编者注:(a)和(b)以及修改并生效于2007年4月1日的该细则(a)款,不适用于那些已经通知国际局不符合其所适用的本国法的指定局,(d)所规定的那样。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的(a)和(b),在该日期后继续对这些指定局有效,只要修改后的这些条款仍然不符合其所适用的本国法。国际局收到的任何有关这些不相符合的信息在公报和WIPO网址的下述网页上公布:/en/texts/reservations/。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的(a)和(b)的全文,复述如下:“(a)条约第8条(1)所述的声明(“优先权要求”),,应写在请求书中;它应包括要求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声明,并应写明:(i)在先申请的提交日期;该日期在国际申请日前12个月之内;(ii)在先申请的申请号;(iii)如果在先申请是国家申请,受理该申请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iv)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依据适用的地区专利条约有权授予地区专利的组织;(v)如果在先申请是国际申请,受理该申请的受理局。(b)除了应有(a)(iv)或(v)要求的说明外: (i)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优先权要求可以指明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一个或多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ii)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而且该地区专利条约缔约国并不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则优先权要求应至少指明一个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该公约缔约国。”予地区专利的组织; (v)如果在先申请是国际申请,受理该申请的受理局。(b)除了应有(a)(iv)或(v)要求的说明外:(i)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优先权要求可以指明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一个或多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ii)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而且该地区专利条约缔约国至少有一个既不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也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则优先权要求应至少指明一个为其提出该在先申请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c)为(a)和(b)的目的,条约第2条(vi)的规定不应适用。(d)如果在1999年9月29日,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a)和(b)规定与某一指定局适用的国内法不符,只要该修改后的规定与其国内法继续不符,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的上述两项规定在该日期后将继续适用于该指定局。但该局应当在1999年10月31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国际局收到有关信息后应当迅速在公报4上公布。、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主申请或主权利的说明(a)如果(i)已经按照条约第15条(5)的规定请求对申请进行国际检索或者国际式检索;(ii)申请人希望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报告全部或者部分基于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检索结果之上,而不是基于国际检索或者国际式检索,并该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是该国际申请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iii)(a)或(b)表明其希望其国际申请在任一指定国作为增补专利、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