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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章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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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重点内容提示:破产界限、破产案件具体处理时的程序步骤、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
二和解整顿程序
第四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第五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一破产救济
二破产责任
破产: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特征:与民事执行程序相比
,拒不履行义务;破产是让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不允许个别受偿。
,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
,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将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执行的范围仅涉及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民事执行的对象还包括行为
我国目前破产法立法概况:
1986年六界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2年7、18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12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1日施行。较为全面、规范的对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以前有关的司法解释如与其相抵触,则不在适用。
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法
狭义: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与整顿的法律内容
特征:,不能清偿到期的个别情况。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破产界限:《破产法》和《民诉法》均有规定,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注意以下问题
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的区别
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破产规定》第31条
什么情形不予宣告破产: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
破产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管辖: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基层、中级
材料:因申请人的不同,材料有所区别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1. 立案期:7天,如需要补充、更正,以补充、更正后的日期为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上诉。
2. “假破产、真逃债”的问题如何处理?
3. 受理案件后,组成合议庭。并与受理案件后10日内完成如下工作。
4. 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的公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5.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二)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加以限制,对于破产有关的诉讼、担保等法律关系要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
A. 性质:不是执行机构,是债权人的临时自治团体
B. 组成:全体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C. 活动方式: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召集
以后债权人会议①②③
D. 职权:
E. 债权人会议决议:一般决议, 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
二、和解和整顿程序
(一)特点①该程序并非必经程序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解和整顿程序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干预较为严重
(二)和解和整顿程序
第一步(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受理案件3个月后,上级主管部门可申请和解) 第二步: 债权人会议以表决方式予以是否通过第三步报法院审查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①②③④
四、整顿的进行与终结
,有下列情形,
⑴不执行和解协议
⑵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宣告破产
⑶有破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能够清偿债务,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