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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适用.doc

上传人:pk5235 2015/9/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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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
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
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变更: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消灭: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特殊的主体。分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调解
(2)具有专业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具有程序性。
(5)必须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三、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合法、准确、及时。
四、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主要基本规则。
(1)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规定高于一般规定。
(3)同位法中新规定高于旧规定。
(4)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集体协商,称集体谈判。是一种由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在我国工会或职代会于企业就劳动问题为签订集体合同商谈。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一)集体协商的特征
(工会)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协商代表3-10人


。当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后,不是替代而是修改相关的个人劳动合同,因为它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