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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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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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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知识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依照本条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它事项。第八条立项申请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市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