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辅导手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五月
前言
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有效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文件,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以下简称《辅导手册》)。
经过汇总整理,《辅导手册》收集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发票工本费等共22条税收政策和规定。为了使纳税人更好的了解、运用相关税收政策,我们分类别、分税种介绍了每项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文件依据和操作流程,便于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辅导手册》所依据文件的截止期为2012年4月30日,今后再出台新政策,我们将及时对《辅导手册》进行补充完善。
有疏漏之处,请批评指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5月
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 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二、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政策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