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领导批示审核意见关于×××案的立案报告书一、立案根据二、现场勘查情况三、调查访问情况四、鉴定结论五、案情分析六、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七、侦查计划当否,请批示。承办单位:年月日(印章)练习题:2005年7月15日早晨4点,一个进城卖葱的农民开拖拉机(由南向北)到达长春市二道区永安桥头(永安桥,南北走向)时,看见路中间躺着一个人,下车查看,发现此人已经死亡,遂向长春市二道区刑警大队报案。刑警大队现场勘察照片如下图。鉴定结果:死者,女,身份不祥。死因系被汽车从身后撞击致颅骨塌陷所致。死亡时间大概在三点五十分左右。经过走访,有附近居民目睹案发时情况,大概在凌晨3点半左右,一辆无牌照小货车撞倒该妇女。该汽车撞人后没有停车继续向南驶去。、立案根据   2005年7月15日早晨4点,进城卖葱的农民张三开拖拉机到达长春市二道区永安桥头时,看见路中间躺着一个人,下车查看,发现此人已经死亡,遂向我刑警大队报案。接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初步判断报案属实。二、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二道区永安桥南桥头,一中年妇女面部朝上横躺在马路中间,头朝西,头部下方有大量血迹,该女子已经死亡。三、调查走访通过对现场围观群众的调查,没有得到关于该女子身份的情况。有附近居民目睹案发时情况,大概在凌晨3点半左右,一辆无牌照小货车撞倒该妇女。该汽车撞人后没有停车继续向南驶去。四、鉴定结论经过法医鉴定,死因系被汽车从身后撞击致颅骨塌陷所致。死亡时间大概在三点五十分左右。五、立案理由    根据调查分析,永安桥交通肇事案情况属实,肇事车辆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将此案立案侦查。六、侦查计划将死者照片公开,以确定死者身份;根据目击者描述,调取永安桥两侧最近路口的监控录像,对过往无证小货车进行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当否,请批示。长春市二道区刑警大队2005年7月15日提起批准逮捕书的内容及制作要求标题首部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身份等基本情况过渡段正文犯罪事实和证据逮捕理由、法律根据和结论文书送达机关名称尾部文书签署人的职务、姓名或签章文书签发日期附项三、例文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长公侦捕字(2007)第18号犯罪嫌疑人高亮,男,l964年2月25日生,汉族,河北省XX市人,系长春市无缝钢管厂工人,现住长春市体育学院内家属宿舍5楼205号。高亮于2007年4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羁押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犯罪嫌疑人高亮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由张春于2007年3月16日报案至我局。我局于2007年3月1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高亮已于2007年4月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依法侦查查明:2007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高亮在本市和平区街道保姆劳务市场,将安徽省X县来本市谋生的女青年陈某骗至长春市体育学院36号平房内,意图强奸陈某。陈某不从,极力反抗,高亮恼羞成怒,当即抽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尖刀,朝陈某胸、腹部猛捅数刀,陈某当场死亡。高亮随即将陈某尸体肢解,并于当晚用塑料桶、背包、塑料袋将肢解的尸块及被害人的衣物分别弃于体育学院地下防空洞通风口、乒乓球馆下水道等处。随后,又将自己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焚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犯罪嫌疑人高亮的供述,供认了自己的上述犯罪行为。2、物证: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尖刀、塑料桶、塑料袋、背包及被害人的衣物,该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可以相印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杀人行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高亮意欲强奸被害人,遭到反抗后残忍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遂),有逮捕必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此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章)XX公安局(印)2007年4月9日附:犯罪嫌疑人高亮侦查案卷二册共45页。通缉令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范围的,应报请有权机关发布。通缉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n16/n1237/n1417/n456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