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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的认定.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1/22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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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7-2010年二套房认定标准变化表时间 背景 标准界定2007年9月27日 央行首次提出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部分商业银行以个人为单位界定“二套房”2007年年底 监管部门认可四大商业银行统一以“户”为单位界定第二套住房 按照央行征信系统记录中是否利用贷款购买住房,且贷款是否已经还清为标志来界定2008年12月20日 131号文提出“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二套房认定标准“松绑”2010年1月10日 “国十二条”重申严格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按照央行征信系统记录,部分商业银行规定无论贷款还清与否均认定为“二套房”,另有部分银行表示如果首套房房贷已还清,再次贷款仍可作为第一套房2010年4月21日 新“国十条”要求住建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将对二套房标准重新制订 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表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以房屋数量为限、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即“认房不认贷”。2010年4月30日 “京十二条”新政首提“认房又认贷”措施 “京十二条”提出,在认贷的同时,金融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资料来源:中国房地产动态政策设计研究组综合整理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上述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近期决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从2007年首次提出“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开始,二套房认定标准经历了一个“以个人贷款记录为标准→以家庭贷款记录为标准→标准‘松绑’→以家庭为单位、既以贷款记录为标准,又以房屋数量为标准”逐渐严厉的认定过程。由于此前银行一般通过银行内部的征信系统来认定购房者是否有过贷款购房的记录以及贷款是否还清等,其认定基础为认贷不认房,并不涉及购房者通过贷款以外的方式购买的房屋,而此次新标准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在认定二套房时可查询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弥补了银行征信系统无法显示购房者房屋拥有情况的不足,是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