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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469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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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469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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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年第2号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2012年2月23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
.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被特许人应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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