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分税种税收优惠
第一节营业税
一、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下列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细则第3条)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0号)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号)
。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号)
。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88号)
。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4〕155号)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68号)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77号)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102号)
。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6〕635号)
。在2005年底以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6〕696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5号)
。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厦门台商投资区、洋浦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之日起,免征营业税5年。(该政策按财税〔2001〕74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对此前已注册的外资金融企业,凡免税政策未到原定期限的,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国发〔1997〕5号、国税发〔2000〕135号)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