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益阳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有效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乱收费,是指违反省物价、财政、教育三个部门的联合文件规定和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意见》(益政办发[2009]8号)的行为。第三条对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实行层级责任制和层级责任追究制。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区县(市)长、教育局局长、教育局党政班子成员、学校校长对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要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案(事)件的责任追究,上追一级。第四条对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程序由有关部门先给予停职或免职的组织处理,然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第五条中小学校校长对本校发生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负总责。学校发生的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必须追究校长责任。第六条下列情形追究中心学校校长责任:(一)中心学校校长所在学校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二)中心学校截留、挤占、挪用所辖学校公用经费,或向所辖学校摊派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或者在所辖学校报销应由中心学校负担的费用;(三)中心学校所辖学校有两所或两所以上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第七条下列情形追究区县(市)教育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一)所联系分管的学校,有两所或两所以上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二)所分管的工作失误,导致众多学校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第八条下列情形,追究区县(市)教育局局长责任:(一)班子成员因教育乱收费问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受到处理处分或一人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二)区县(市)教育局机关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三)区县(市)教育局违反规定,出台文件,作出决定,导致学校乱收费的;(四)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不落实,对全局性的教育乱收费案(事)件处置不力,对教育乱收费案件的处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第九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