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泰来县2012年引进高税收生产加工型项目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了鼓励投资者到我县建设高税收生产加工型项目,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高税收生产加工型项目,先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征地税费,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额度,由县财政奖励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高税收生产加工型项目,先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征地税费,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征地税费额度,由县财政奖励企业。第三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高税收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奖励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高税收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奖励企业。第四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高税收生产加工型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五条对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高税收生产加工型项目,年终县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以上资金奖励。第六条引进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项目,特别是几亿、几十亿元的大项目、好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第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项目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泰来县2012年引进高税收生产加工型项目和资金悬赏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更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加快项目富县步伐,经县项目建设工作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引进高税收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无偿资金的在职人员及社会自然人、各类机构均为悬赏奖励对象。第三条联系引进1户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高税收生产加工型项目,以累进方式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给予资金奖励,3000—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奖励1%,%。奖励分期兑现,项目签订合同并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后兑现5—30万元,项目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兑现50%,项目按合同约定达产达效后兑现剩余部分。第四条非职务行为对上争取无偿资金超过200万元的,按资金到位额以累进方式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200—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奖励3%,500—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奖励4%,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5%。第五条引进企业总部在我县年依法纳税超过1000万元以上企业,按缴纳税款的1%给予资金奖励。第六条凡对悬赏的项目和资金有承办意向的自然人及机构,需到县项目督查考核办公室备案。一个项目可多人及机构同时承办,最先办结者为奖励对象;也可组成推进组共同承办,奖金分发由小组自行确定。第七条项目指导服务办公室应向承办项目或争取资金的自然人及机构及时提供必备资料、信息和必要的人力支持。第八条在兑现悬赏奖励资金前,应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可领取奖励资金。第九条如项目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约定,收回之前奖励的奖金。第十条上述资金奖励均为税后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承担。第十一条重点鼓励自然人及机构引进亿元以上特别是几亿、几十亿元大项目、好项目,并实行一事一议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项目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泰来县招商知识一指通1、区位:黑、吉、蒙三省区交界处。县城距齐齐哈尔110公里,大庆200公里,白城102公里,乌兰浩特180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