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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511709291 2015/10/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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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控制.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强制性使其天生具有易侵犯行政
相对人利益的特征,它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就是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
的关系问题。其存在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
的兼得。上述价值的实现,需具体制度的支撑,诸如执行模式、执行救济途径等。
因此对这些制度我们就需要格外关注,加以研究。
本文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性质、原则、种类、实体性及程序性法律
制度等多方面的比较分析,融入效率与公平的现代法治理念,科学地界定行政强
制执行权的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借鉴两***系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阐述我
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同时结合我国当前行政强制执行的实际运行状况,
分析指出我国当前对行政强制执行控制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现行行政强制执行
制度的对策。
两***系形成了以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为划分标准的两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即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和法院介入的司法强制执行。这固然是受各国法律文化、
民主传统以及行政法理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是涉及到一个国家权力
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也是一切公法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也就是说法
律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控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就是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之
间的关系问题。实际这也是各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区别的关键所在,即各国对行
政强制执行权属性的界定。所以需要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加以准确的描述,了
解和熟识其性质、原则、种类,弄清和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
行政强制权的属性对一国行政强制权的授予及制度的建立、完善具有决定作
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具有突出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在决定其归属时,除
了依据其属性外,还受制于其他诸多因素,如行政权力行使的状况、立法者的价
值选择等。保障行政效率和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实
现二者平衡,同时恰如其分地划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
才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兼顾行政效率。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种混合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即在法律有特别授权时
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否则,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学界一般将这一体制概括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
关强制执行为例外”。但在实践中也有一些问题,即我国的实体性法律制度、程序
性法律制度、救济制度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行政强制执
行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比较散乱,缺乏标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缺
I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控制
乏统一规范,设权不明,条件及标准不统一,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行政强制执
行权限的划分缺乏法律标准;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缺乏统一的规定,而现行的
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自行执行时,往往只规定强制执行的实体内容,
缺乏对程序的规定;关于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救济方面的行政法律制度几乎是一片
“空白”,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司
法公正。
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不足之处,行政强制执行应
从事前(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制度)、事中(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控制)、
事后(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三个环节入手加以完善。具体而言,设定
制度应从设定主体和设定内容双方面来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程序控
制应从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程序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两方面入手,注重比例原
则和告诫程序的运用;因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复合式的行为形态,即一个行为过程,
它除了需要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外,还包括告诫、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的实施
三个阶段。每一阶段是否具有独立的可诉性,既要看它是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行为,
又要看是否存在侵害公民权益的可能。救济制度则应当区分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同
阶段的行为性质,分别设计不同的救济途径。同时也应借鉴德国的不可撤销性原
则。每一行为阶段的法律救济期间届满后,不允许在接下来的确定程序中再对该行
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执法模式实体控制程序控制法律救济















II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whose mandatory